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海南省航空货运发展财政补贴办法》补充说明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海南省航空货运发展财政补贴办法》(以下简称《补贴办法》)在实际执行中,由于疫情、战争等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各航空货运公司、各货运航线包机商提出变更航空公司诉求,现行《补贴办法》中未对此情况进行明确,需进一步补充解释说明,更好的促进海南省航空货运发展。
二、对变更执飞航空公司的补贴计算方法进行明确
如由于疫情、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原航空公司无法执飞,原航线需变更执飞航空公司、机型、时刻的,可视为同一航线合并计算航线执行率,但航班补贴标准按照实际执飞的航线信息进行计算。
三、报备要求
开通全货机航线的企业,应当按照《补贴办法》第十三条(一)款规定,在信息变更前,将变更前后的航线信息(包括执飞航线、机型、飞机所属的航空公司、时刻、计划班期、开飞日期等)向省交通运输厅书面报备。
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