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车辆和船舶享惠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4-08-02 来源: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字体:   打印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  进口车辆和船舶享惠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为更好地规范“零关税”享惠企业规范诚信经营,促进政策公平有效实施,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制定本《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车辆和船舶享惠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该《办法》包括总则、信用信息采集与查询、信用等级的评定标准和程序、管理措施、附则等五章,共25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1-5条)。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制定目的、享惠企业的信用分级,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的职责与采取的总体措施。

(二)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与查询(6-9条)明确了需采集反映享惠企业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的内容条目、采集后享惠企业可查询的事项和查询方式、享惠企业认为诚信信息不准确时应采取的措施及后续处理。

(三)第三章信用等级的评定标准和程序(10-18条)。明确了信用评价周期,集中组织和完成评价工作时间,上调信用等级享惠企业的评定标准;认定企业为信用等级较差的享惠企业的情形以及重新评定信用等级的规定;主管部门对上调信用等级享惠企业的核查方式;评定结果的公示方式、内容以及公示异议处理等。

(四)第四章管理措施(19-21条)。明确了信用等级最好、较好的享惠企业适用的便利管理措施、信用等级较差的享惠企业适用的严格管理措施以及说明享惠企业有分立、合并情形时,不再适用原来的评定结果。

(五)第五章附则(22-25条)。明确了负责本《办法》解释的部门、本《办法》所述对象范围以及本《办法》的生效时间及有效期。

适用范围

凡在本省辖区内享受“零关税”车辆、船舶和游艇进口资格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积极提交相关自评材料参与年度信用等级评价。

四、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2024年83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自2024年1月1日起开始归集享惠企业相关信用信息,2025年5月底前完成2024年度信用评价工作。以后每一年度以此类推开展上一年度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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