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车辆和船舶享惠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
进口车辆和船舶享惠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车辆和船舶享惠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车辆和船舶享惠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车辆和船舶享惠企业管理和服务工作,倡导诚信、惩戒失信,营造行业健康发展环境,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琼府〔2023〕4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管理办法》享受“零关税”车辆、船舶和游艇进口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享惠企业)。
第三条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享惠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将享惠企业确定为A、B、C、D四个等次,分别为信用最好、信用较好、信用一般、信用较差。
第四条 享惠企业信用评价采集交通、海关、海事、税务、公安等部门按照《管理办法》实施监管的信息,在“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记录或通过系统数据交换监管信息。
第五条 各监管部门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依法依规、公正公开原则,联合对享惠企业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推进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与查询
第六条 享惠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包括下列信息:
(一)享惠企业相关行政许可信息;
(二)监管系统记录或交换的监管信息及享惠企业“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领域激励惩戒信息;
(三)享惠企业遵守《“零关税”进口企业承诺书》情况;
(四)其他反映享惠企业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 享惠企业通过监管系统可查询以下信息:
(一)信用结果;
(二)监管及激励惩戒信息。
第八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布等行为应当依法进行,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确保信息安全。
第九条 享惠企业对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信用等级的评定标准和程序
第十条 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海南省交通运输厅于次年第一季度集中组织进行享惠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并于5月底前完成评价工作。享惠企业存在违规情形的,评定采信时间以监管部门作出的处罚或处理决定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享惠企业初始信用等级统一确定为C级。
第十二条 B级享惠企业在信用评价周期内需满足:
(一)未受到过“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领域相关行政处罚;
(二)在抽查、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核查、大数据监测等监管中未发现存在违反“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相关管理规定情形;
(三)遵守《“零关税”进口企业承诺书》。
第十三条 A级享惠企业需满足连续两年评级B级及以上,同时需在海南省工商注册登记、连续经营三年以上,且享惠企业“零关税”进口车辆3辆或船舶1艘或游艇2艘及以上。
第十四条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差的享惠企业,不得评为A级或B级。
第十五条 享惠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认定其为D级享惠企业:
(一)违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受到处理的;
(二)严重违反《“零关税”进口企业承诺书》中相关内容的;
(三)受到“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领域相关行政处罚的;
(四)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五)存在其他弄虚作假、隐瞒信息、逃避监管等不配合监管的违规行为的。
D级享惠企业纠正失信行为后,首次上调信用等级最高至C级。
第十六条 需上调信用等级的享惠企业经自评后,应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要求在监管系统中递交自评报告和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七条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对享惠企业提交的自评材料进行评定,并可根据材料核查情况进行实地核验。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信用评价。
第十八条 评定结果应在海南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接受社会监督。享惠企业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应成立异议复核小组,自收到异议及相关证明材料后7日内完成复核,将复核结果告知享惠企业。公示期满后,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应在门户网站及“信用交通·海南”网站公布评定结果,同时将评定结果录入海南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给省级信用主管部门。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A、B级享惠企业,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中,行业主管部门适当减少抽查频次,采取包容审慎监管方式;
(二)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实施信用审批、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等支持激励措施;
(三)对存在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采取首违免罚、轻罚等措施。
A级享惠企业还享受:
(一)在日常监管中,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按照法定最低抽查比例予以抽查;
(二)检查方式一般远程检查或其他非接触方式检查。
(三)监管部门组织进行的宣传推介。
第二十条 D级享惠企业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列入信用较差名单,并公布;
(二)列为重点跟踪对象,增加对企业本身及其经营车辆、船舶的现场检查频次;
(三)监管部门实施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第二十一条 享惠企业有分立合并情形的,不再适用原来的评定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船舶,是指享惠企业按规定进口的“零关税”船舶和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且长度大于五米的游艇。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述车辆不含机坪客车、全地形车。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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