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
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省道路运输局、省汽车租赁协会:
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有关规定,为切实推进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和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化服务,省厅制定了《海南省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加快推进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辖区内已取得备案的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以下简称租赁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所在市县的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申请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所在市县的主管部门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的经营主体、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 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坚持量化考核、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 所在市县的主管部门负责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经营主体指标:信息备案、人员配备等情况;
(二)经营场所指标:营业门店、停车场地等情况;
(三)租赁车辆指标:车辆管理、设备配置等情况;
(四)租赁服务指标:身份核实、合同使用、应急救援、服务监督等情况;
(五)安全管理指标: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配合日常管理工作等情况;
(六)鼓励引导指标:企业规模化经营、获得表彰、媒体正面报道、购买车上人员保险等情况。
第七条 质量信誉考核总分为110分。其中,经营主体15分、经营场所20分、租赁车辆10分、租赁服务40分、安全管理15分、鼓励引导10分。
第八条 质量信誉考核得分,由主管部门按照《海南省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附件1)进行评分。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九条 主管部门应为租赁企业建立《海南省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以下简称《质量信誉考核档案》,附件2)。质量信誉考核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数据和图文资料等,应一并记载或存入《质量信誉考核档案》。《质量信誉考核档案》主件无法容纳的资料,应当作为《质量信誉考核档案》附件保存。《质量信誉考核档案》由各市县主管部门使用和保管。
第十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3月至9月进行。租赁企业因初始开业备案或停业、歇业,当年经营时间不足6个月的,参加当年度考核但不评定等级。
第十一条 租赁企业应对照《海南省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于考核周期次年2月底前将质量信誉考核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市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各市县主管部门应当对租赁企业报送质量信誉考核材料进行核查,并按照《海南省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及时进行评分评级,于考核周期次年的9月底前完成考核及相应的社会公示工作。
第十三条 各市县主管部门应在考核周期次年的10月底前将被考核企业的考核结果及评定等级归集至省道路运输便民服务支撑系统共享到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平台,同时报送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四章 结果与应用
第十四条 质量信誉等级分为好、较好、一般和差,分别用“A”“B”“C”和“D”表示。
(一)考核得分大于或者等于90分的,等级评定为“A”;
(二)考核得分大于或者等于80分、小于90分的,等级评定为“B”。
(三)考核得分大于或者等于70分、小于80分的,等级评定为“C”。
(四)考核得分小于70分的,等级评定为“D”。
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直接评为“D”。
(一)不按要求参加或拒不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的;
(二)考核年度内发生死亡1人以上(含1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三)用于租赁的“零关税”进口车辆出岛超过120天的;
(四)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企业逾期未整改或拒不整改的;
(五)发生负面社会舆情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租赁企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重点向社会宣传推荐质量信誉考核等级高的租赁企业,及时将企业考核评定等级通过网站和第三方服务平台进行宣传公示,引导承租人择优选择考核等级高的汽车租赁企业。
第十六条 当年考核达到“A”的租赁企业,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表扬。
连续2年考核“A”或连续3年考核“B”以上的租赁企业,在下一年度考核中,可视情免于接受质量信誉考核实地检查。
第十七条 对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为“D”的企业,市县主管部门应督促其提升服务质量,涉及安全隐患的,责令其整改。
第十八条 对连续2年质量信誉等级评为“C”或者当年质量信誉等级评为“D”的租赁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实施重点监管。
第十九条 市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须严格按照规定依法履行质量信誉考核职责,切实维护租赁企业合法权益。对于玩忽职守和徇私枉法者,严肃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海南省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2.海南省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