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港口岸电建设(改造)
项目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交通运输局、财政局:
《海南省港口岸电建设(改造)项目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你们认真组织相关单位做好港口岸电建设(改造)及资金补贴申请工作。
附件:《海南省港口岸电建设(改造)项目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21年6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港口岸电建设(改造)项目
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实推动我省港口岸电建设(改造),减少靠港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促进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推进海南港口岸电建设实施方案》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推进海南港口岸电建设实施方案》中所明确的港口岸电设施建设(改造)项目使用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为鼓励和支持我省已建码头(油气化工码头除外)实施岸电设施建设(改造),推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按照“先建设,后补贴”的原则,对开展港口岸电设施建设(改造)工作的企业给予建设资金补贴。建设资金补贴仅支持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竣工验收的港口岸电项目。
第四条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和指导全省港口岸电建设,有序推进《推进海南港口岸电建设实施方案》实施;适时召集相关单位召开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协调会,及时通报港口岸电设施建设进展情况;审核汇总各市县港口岸电设施建设(改造)预算,按预算编制程序申请将省级财政承担资金列入年度转移支付预算安排,并及时提出资金分配下达计划。
第五条 海南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省级财政承担资金,并列入年度转移支付预算安排。根据海南省交通运输厅的申请,及时分配下达资金。
第六条 各市县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港口岸电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协调工作,以及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初审及转报工作。
第七条 各港口岸电建设(改造)单位应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采取有力有效措施落实港口岸电建设任务,落实建设主体责任,组织开展港口岸电设计、施工、监管等工作。
第八条 港口岸电设施的供电能力应当与靠泊船舶的用电需求相适应。项目建设(改造)应符合《码头船舶岸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JTS155)》和《港口船舶岸基供电系统技术条件要求(JT/T814)》的有关要求。
第九条 港口岸电设施建设(改造)费用按4:6比例分别由省、市县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即省级承担费用的40%,市县和企业共同承担60%;市县补贴资金由市县另行具体确定。其中,洋浦地区岸电建设改造资金省级承担部分由洋浦自行解决)。
第十条 港口岸电设施建设(改造)资金补贴的范围包括:项目开展前期的设计费、设备购置和安装费、土建费用和项目调试费用(仅限第三方认证时产生的调试费用)。同一个项目累计申请补贴不得超过项目的总投资额。
第十一条 2025年底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港口岸电运营商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第十二条 设施设备购置费投资额的核算标准按照《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技术应用项目投资额核算技术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设(改造)实施前向当地交通运输局报送项目建设(改造)计划。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改造)项目开工前应进行充分论证,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设计工作,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可合并为一阶段设计。设计完成后,应报当地交通运输局备案。
第十五条 各港口岸电建设(改造)单位应依法依规选择具备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港口岸电设施的施工,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方案施工。项目施工前,设计单位应到场进行设计技术交底,使施工单位充分理解设计意图。
第十六条 港口岸电设施建设(改造)完成后,交付使用前,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单位或者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相关强制性标准组织对岸电设施进行检测,其中高压岸电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由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七条 港口岸电建设项目实行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二为一。港口岸电建设(改造)完成后,经检测合格,由港口岸电建设(改造)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港口岸电项目进行验收。
港口岸电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成立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对工程进行现场核查(现场包括以下条件)。核查组由验收组织单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参建单位和专家等组成,专家不得少于3人。
(一)岸电建设项目是否办理了相关报备手续;
(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是否已建设完成;
(三)检查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四)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如项目委托了监理)已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五)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已完成审计工作。
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应当全面反映竣工验收现场核查工作开展情况和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并明确做出竣工验收合格或不合格的核查结论。
第十八条 港口岸电建设(改造)项目经验收后,港口岸电建设(改造)单位可向当地交通运输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港口岸电建设(改造)补贴资金申请;
(二)项目审批、完工、岸电设施使用情况等证明材料;
(三)项目单位与设计、施工、检测等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拨付资金的发票复印件;
(四)设备购置证明材料(包括设备购置清单、设备采购合同或设备购置发票等);
(五)项目验收意见。
第十九条 当地交通运输局审核港口岸电建设(改造)项目单位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应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向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省级补贴资金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港口岸电建设(改造)单位提交的材料、项目验收材料、当地交通运输局出具的审核意见等。
第二十条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收到各市县交通运输局和财政局联合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应委托第三方审核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机构审核完成后,应向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提交审核报告,经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审核无误后,将在海南交通运输网公示审核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按照预算编制程序将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列入年度转移支付预算安排。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复核后确定是否给予补贴。
第二十一条 部门预算批复后,海南省财政厅根据海南省交通运输厅申请,将省级财政补贴资金下达给相关市县财政部门,由市县按照相关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交通运输局以及港口岸电建设(改造)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应保证出具的材料真实有效,凡有谎报、瞒报及提供虚假信息行为的企业,追缴相应补贴资金,计不良行为记录,并在相关网站上予以公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要加强补贴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厅会同海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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