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核定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

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交通运输厅: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 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1〕1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精神,以及全国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调整变动情况,经研究,现将重新核定后的我省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 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 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

(一) 理论考试

1. 机动车检测维修士(1 科):65 元/人· 科( 其中考试费50 元,考务费 15 元)。

2. 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2 科):70 元/ 人· 科(其中考试费 50 元,考务费 20)元。

(二) 实际操作考试

1. 机动车检测维修士:127 元/ 人· 科(其中考试费 120 元,考务费 7 元)。

2. 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132 元/人· 科( 其中考试费 120元,考务费 12 元)。

二、 考试者按规定参加补考, 只需缴纳补考科目 的费用。 补考收费标准按照相应科目的考试收费标准执行。

三、 以上考试收费含实际操作中消耗材料和发证等费用, 不得再向考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收费单位不得擅自 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四、 收费单位应主动在收费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接受价格、 财政、 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 职业水平考试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入全额上缴省级国库, 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

六、 本通知自 公布之日起执行。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 以本通知为准。



                     海南省物价局                                      海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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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