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海南省游艇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和《海南省租赁游艇检验暂行规定》

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交通运输局、洋浦交通运输和海洋局:

《海南省游艇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海南省租赁游艇检验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于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做好《实施细则》和《暂行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实施细则》和《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

《实施细则》和《暂行规定》是针对当前我省游艇租赁从业企业备案难、备案标准未统一、同质化竞争严重等突出问题,在全面梳理和总结近年来游艇租赁行业管理工作经验基础上订的。《实施细则》和《暂行规定》以规范管理、提升服务为出发点,着重在统一租赁经营人市场准入条件、强化租赁游艇安全和环保技术性能、明确游艇租赁服务规范制定、加强安全和防污染责任落实以及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作出了系统的制度安排。《实施细则》和《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游艇租赁管理和服务,保护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和旅客合法权益,促进游艇租赁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

二、抓实抓细做好《实施细则》和《暂行规定》的贯彻实施有关工作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强化行业监管,增强服务意识,为游艇租赁行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扎实做好《实施细则》和《暂行规定》贯彻实施有关工作。

一是进一步加强宣传培训。我厅已于2021年11月组织开展了《实施细则》和《暂行规定》宣贯培训工作,对相关政策进行了重点解读。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面向全社会的宣传活动,重点加强对从业企业的宣贯工作,增强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守法意识和自律意识,确保各项政策和制度得到准确、规范、全面的落理解和落实。

二是进一步做好游艇租赁从业企业备案管理工作。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辖区内从业游艇租赁的企业,按照《暂行规定》要求向中国船级社海南分社申请租赁游艇检验,同时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游艇俱乐部备案。在取得租赁游艇符合证明或入级证书(租赁游艇)和俱乐部备案凭证后,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备案申请材料。考虑到企业办理俱乐部备案和租赁游艇检验手续需要一定时间,对于已经从事游艇租赁业务活动的从业企业(含已备案的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在2022228日前完成备案手续或提交补充备案材料。

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做好备案服务工作。对于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备案人补充完善。对于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开具备案凭证,并为备案租赁游艇配发标识号牌。同时,要动态向社会公布已备案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的相关信息,不得要求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提供《实施细则》规定以外的其他备案材料,严禁收取备案相关费用。

三是严格落实夜航租赁游艇安全管理工作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夜航安全评估,督促开展夜航业务的试点经营人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和应急管理制度,按照《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组织辖区应急、旅文、公安、海事、船检等开展夜航安全评估,确保经营人、码头、游艇及操作人员符合夜航条件,保障夜航安全。

四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工作。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强化对游艇租赁经营活动和服务质量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2022年3月1日起,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联合本地海事、旅文、市场监督、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本辖区内的游艇租赁市场主体开展为期4个月的租赁游艇综合整治工作,对未经备案从事游艇租赁业务活动的市场主体,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处理,计入社会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备案事项和备案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整改不通过的,立即从备案名录中删除并向社会公布。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完善的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归纳总结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遇有新问题和新情况,及时向我厅报告或请示。我厅将不定期组织检查组到重点市县开展《实施细则》和《暂行规定》贯彻实施情况检查工作,对贯彻实施工作组织不力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全省通报批评。

联系人:王淑敏,电话:65365739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2114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