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

现代物流业创业人才落户审核确认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贯彻实施《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年》(琼发〔2018〕8号)与《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琼府201766号)相关规定,促进我省现代物流业人才引进工作,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现代物流业创业人才”, 是指根据 《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六)项规定,年龄在55周岁以下,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其产品符合现代物流业支持方向,并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个人实际出资不少于15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的创业人才。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领办企业是指具备创业能力人才作为法定代表人联合股东合资创办企业;创办企业是指个人独资创办企业。

第四条 申请人领办、创办的企业经营范围符合以下方向的,认定为其产品符合现代物流业支持方向:

(一)大宗商品交易和仓储、跨境电商、旅游消费物流服务;

(二)农产品物流配送(含冷链)和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服务;

(三)医药物流配送(含冷链)技术应用、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服务;

(四)第三方物流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

(五)海港空港、产业聚集区、商贸集散地的物流中心、多式联运设施建设和运营;

(六)航运辅助业和航运交易服务;

(七)仓储和转运设施设备、运输工具等标准化改造和应用;

(八)自动识别和标识技术、电子数据交换技术、区块链技术、可视化技术、货物跟踪和快速分拣技术、移动物流信息服务技术、全球定位系统、地理信息系统、道路和水路交通信息通讯系统、智能交通系统、物流信息系统安全技术及立体仓库技术的研发与应用;

(九)应急物流设施建设和运营;

(十)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和运营;

(十一)国内外快递、城市配送服务。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海南省“现代物流业创业人才”认定的,需向企业注册地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现代物流业创业人才落户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

(二)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领办或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申请人领办或创办企业的公司章程;

(五)申请人领办或创办企业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书或个人实际出资的银行入账单;

(七)申请人领办或创办企业开展现代物流业务相关材料(现代物流业务往来发票、纳税证明等)。

申请人提交(二)、(三)、(四)、(五)、(六)、(七)项材料应同时提供原件与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或申请人本人签名。由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并在复印件上注明经核对,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申请人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按照本细则第二条内容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相关条件进行初审,并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初审不合格的,应将初审不合格结果告知申请人;初审合格的,在《现代物流业创业人才落户资格申请表》上出具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送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初审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在《现代物流业创业人才落户资格申请表》上出具审核意见。

第八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初审或审核时间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初审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审核确认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九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审核确认结果,向申请人出具《海南省现代物流业创业人才落户资格确认意见书》(见附件2),由申请人按规定到公安等相关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条 本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相关政策解读:《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现代物流业创业人才落户审核确认实施细则(试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