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中共海南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海南省公安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中国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
关于印发《海南省共享出行试点实施方案
(2019-2025年)》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加快推进我省交通运输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出行与共享经济协同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共享出行试点实施方案(2019-2025年)》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实施。
2019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共享出行试点实施方案(2019-2025年)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中央12号文件”)和《交通运输部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探索共享经济发展新模式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分时租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出行服务领域开展试点示范,加快推进我省交通运输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出行与共享经济协同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件精神,围绕推进海南交通运输全面深化改革总体目标,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鼓励和规范共享出行创新发展,优化交通出行结构,提升服务水平,构建便捷高效、安全绿色的出行体系,为推进海南形成更高层次改革开放新格局、开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提供强有力的交通运输保障。
(二)基本原则
——服务为本。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和宗旨意识,不断提升共享出行供给能力和服务质量,满足公众多层次、多样化出行需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改革创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市场主体地位,推动要素资源自由流动,激发企业活力、创造力和市场竞争力。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健全政策法规与标准,为促进共享出行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规范有序。顺应科技发展趋势与市场需求,坚持问题导向,在影响共享出行服务水平的关键环节上集中发力,坚持趋利避害,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形成鼓励和规范共享出行发展的新环境。
——统筹兼顾。坚持“全省一盘棋、全岛同城化”,加强共享出行市场运力投放和运营服务信息平台建设的省级统筹。创新社会治理,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等各方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新格局。
——属地管理。落实城市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充分发挥自主权和创造性,因地制宜、因城施策,探索形成符合本地实际的发展模式,为促进共享出行健康发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三)工作目标
到2022年,基础设施逐步完善,充电桩、停车场地等布局和建设基本适应共享出行发展需求,全省电动汽车与公共充电桩比例达8∶1,投放分时租赁汽车(以下简称“共享汽车”)6000辆,“一点租多点还”的出行服务体系初具规模,市场秩序得到规范,发展环境明显改善;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在共享出行领域得到推广应用,投放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共享汽车清洁能源化比例分别达60%、100%;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以下简称“共享单车”)在解决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的地位更加凸显、停放秩序更加规范。
到2025年,共享出行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显著提升,全省电动汽车与公共充电桩比例达6∶1,投放共享汽车1万辆,初步建成布局合理、清洁低碳、集约高效的共享出行服务体系;投放的网约车、共享汽车清洁能源化比例分别达90%、100%;新老业态协同融合、双向互济的发展局面不断完善,基本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公平诚信的共享出行市场体系,为支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二、提升共享出行供给服务能力
(四)完善运力投放机制。坚持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根据不同城市特点、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发展定位,统筹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和车辆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网约车、共享汽车、共享单车市场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研究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相适应的市场运力投放机制、动态监测及调整机制,逐步形成多层次、差异化的城市交通出行体系。(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完成时限:2025年)
(五)提升集约化、品牌化、网络化、国际化发展水平。鼓励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加强与上下游行业及相关行业联动,促进共享出行领域新老业态融合发展。引导经营者加强品牌建设,创新经营服务内容,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支持经营者通过特许经营、连锁经营、战略联盟等形式,扩大网络覆盖范围,优化经营网点布局,不断提升服务体验。立足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提升共享出行服务质量和国际化水平,构建品类更多、品种更全、品质更高的运输服务体系。(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县政府。完成时限:2025年)
三、优化共享出行基础设施环境
(六)完善共享出行服务设施。引导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以及共享汽车充电设施、服务网点等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合理布局,认真组织实施,逐步完善共享出行服务设施。加强出租汽车、共享汽车与不同交通运输方式的换乘衔接,推进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等交通枢纽专用候客和停放站点建设。鼓励城市商业中心、政务中心、大型居民区等人流密集区域的公共停车场为共享汽车、共享单车停放提供便利,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配套建设充电设施。完善新能源共享汽车停车收费优惠政策,按照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时段,推行新能源共享汽车停车服务收费低于其他车辆的差别优惠;在不增加城市道路拥堵、不影响其他社会车辆停放的情况下,推动新能源共享汽车在依法划设的城市路内停车泊位免费停放,切实提高城市路内停车泊位的使用效率和车辆使用便利性。(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责任单位: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完成时限:2022年)
(七)完善慢行交通网络。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将慢行交通网络和共享单车停放设施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并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积极推进共享单车专用道、慢行道等设施建设,构建以满足观光旅游、休闲度假为重点的慢行交通网络,进一步提升共享单车使用的通达性和便利性。优化共享单车交通组织,纠正占用非机动车道等违法行为,完善道路标志标线,保障共享单车通行条件。(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完成时限:2022年)
(八)加强共享单车环境治理。推进共享单车停放点位设置和建设,对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制定负面清单实行禁停管理。在城市重要商业区域、公共交通站点、交通枢纽、居住区、旅游景区周边等场所,鼓励划设配套停放区域或通过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设定停放点,为共享单车停放提供便利。督促企业加强对“僵尸车”“废弃车”等废弃损坏车辆回收,保障运营服务质量。(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完成时限:2022年)
四、打造共享出行创新服务模式
(九)打造共享出行试点示范先导区。组织海口、三亚等重点城市,围绕运营组织模式、事中事后监管、运价机制改革、运营服务招投标、市场运力投放等方面,开展网约车、共享汽车和共享单车运营服务管理试点,进一步促进新老业态融合发展,提升共享出行精细化、标准化、规范化服务水平。(牵头单位:各有关市县政府、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完成时限:2022年)
(十)提升网约车合规化发展水平。统筹考虑乘客高品质、差异化出行需要与当地实际消费能力,合理设定网约车车辆标准,防止片面追求高档化。创新保险机制,鼓励有条件的保险公司根据经营者的需求及网约车业务特点开发保险产品,提高抗风险能力,保障合法权益。监督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主体责任,按要求申请办理许可,及时清退无合法资质的车辆和驾驶员;按要求在服务所在地设立相应机构,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健全运营服务保障机制,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政策落地实施情况的持续跟踪,适时开展政策评估与优化完善,确保改革全面推进。(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银保监局。完成时限:2022年)
(十一)强化共享出行平台企业服务能力建设。督促共享出行平台企业充分利用车辆卫星定位、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人员的经营管理,强化车辆智能组织调配,动态优化车辆布局,不断提升用户体验;合理配备线下服务团队,加强车辆停放和维护管理,确保车辆安全、方便使用、停放有序;明示计费方式和标准,公开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投诉处理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市县政府。完成时限:2022年)
五、构建共享出行治理新格局
(十二)打造优良营商环境。优化审批流程,推行部门联网审查,打造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开展共享出行有关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打破条块分割和地区封锁,支持多业联动和跨界融合,促进共享出行市场资源有序流动。提升对共享出行资源的聚集能力,对在海南设立法人分支机构的企业,给予政策支持。规范和精简共享出行领域各项涉企收费,着力减轻企业经营负担,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建立更加开放的人才引进机制,加强共享出行领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完成时限:2022年)
(十三)推进监管信息平台建设。统筹推进海口、三亚市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和全省共享出行运营服务信息交互平台建设,推动交通、公安、人民银行等信息系统的联网对接,促进信息资源整合和功能集成,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加大对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强化信息数据应用,探索推进网络监测、视频监控等非现场检查和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的针对性和精准性。(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各有关市县政府;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大数据管理局、人民银行、海南银保监局。完成时限:2025年)
(十四)强化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以创建“信用交通省”为契机,制定科学有效的信用评价办法和标准,推进共享出行相关领域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完善信用记录和相关企业、从业人员及使用人员信用档案,推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加快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加强信用评价与结果应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让市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加强重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运营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以安全生产、经营行为、用户评价、服务能力、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为重点,将考核结果与企业注册备案管理相挂钩,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和提升服务水平。(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各市县政府。完成时限:2022年)
六、健全共享出行安全保障体系
(十五)提升运输安全水平。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权责清单、问题隐患清单和整治责任清单,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标准化。妥善处置共享出行领域行业加速转型时期的新老业态矛盾,建立完善交通运输安全稳定长效机制。(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完成时限:2025年)
(十六)加强用户资金安全监管。督促企业严格区分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的管理,对用户押金应开设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以及采用安全、合规的支付结算服务,并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督促企业建立完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加快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鼓励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共享出行服务。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者退出市场经营的,应当制定合理方案,确保用户资金安全和合法权益。(牵头单位:海南银保监局、人民银行;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县政府。完成时限:2022年)
(十七)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加强网络安全监管,督促企业按照《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建立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技术保障手段,完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强化系统数据安全保护等主体责任。加强网络安全风险防控,提升技术保障能力,加强信息系统和客户端的运行安全监测预警,定期排查安全风险隐患,增强应急处置能力。(牵头单位:省网信办;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大数据管理局、各市县政府。完成时限:2025年)
七、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组织协调。建立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县政府为成员单位的协同监管联席会议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统筹推进全省共享出行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联席会议部署,及时出台有关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
(十九)完善法规制度。按照在法制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制有关要求,推进共享出行领域有关法规制度建设。支持地方大胆探索,及时将试点中形成的成熟经验制度化。建立完善容错纠错机制,将试点工作向深层次、高水平推进。(牵头单位:省直各有关部门;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二十)注重舆论引导。重点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会展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共享出行试点的宣传,提升社会公众对促进共享出行创新规范发展的认知水平,为试点工作的有序推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牵头单位:省直各有关部门;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关于《海南省共享出行试点实施方案(2019-2025年)》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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