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交通规费征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解读说明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印发《交通规费征稽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市县交通运输局,省交通规费征稽局:

  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交通运输营商环境,建设人民满意交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共海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第一批制度创新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关于包容免罚等要求,结合我省交通规费征稽工作实际,我厅组织修订了2018年印发的《交通规费征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加大宣传力度,多渠道便利行政相对人缴纳罚金,确保新修订的自由裁量基准执行到位、落地见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2018年印发的《交通规费征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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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交通规费征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 律 依 据

裁量阶次

裁量因素

裁量基准

法定裁量因素

酌定裁量因素

1


汽油零售企业不办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稽登记证或者缴费手续

《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六条“汽油零售企业应当按照购买汽油的数量和征收标准价外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汽油零售企业具备国家规定的经营资格,并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和勘验合格证明等资料,向省征稽机构申报办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稽登记证。省征稽机构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发给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稽登记证。汽油零售企业购油前应当到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缴费手续。”
《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汽油零售企业不办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稽登记证或者缴费手续的,由征稽机构没收所进汽油,并处以其所进汽油应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违法

没收汽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规购进汽油不足20吨。

没收所进汽油,并处以其所进汽油应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3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违法

没收汽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规购进汽油20吨以上不足50吨。

没收所进汽油,并处以其所进汽油应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4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

没收汽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规购进汽油50吨以上;或被查证属实后拒不接受处理;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所进汽油,并处以其所进汽油应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5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


柴油机动车辆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30日以上1年以下)

《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本经济特区柴油机动车辆缴费义务人应当按照下列起始日期在10日内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缴费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缴费:(一)新购置的车辆自领取牌证之日起;(二)外省转籍至本省的车辆自转入登记之日起;(三)被盗抢的车辆自追回之日起。”
《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柴油机动车辆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由征稽机构责令补缴应缴费额,按日加收应缴费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30日以上1年以下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1年以上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法查证柴油机动车辆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起始日期的,处该车月应缴费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

罚款

车辆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30日以上且在90日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并主动补缴全部应缴费额。

不予处罚。

一般违法

罚款

车辆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超过90日且在180日以下,并主动接受处理。

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

罚款

车辆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超过180日且不满一年,并主动接受处理。

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罚款

违法行为被查证属实后拒不接受处理;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柴油机动车辆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1年以上)

《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本经济特区柴油机动车辆缴费义务人应当按照下列起始日期在10日内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缴费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缴费:(一)新购置的车辆自领取牌证之日起;(二)外省转籍至本省的车辆自转入登记之日起;(三)被盗抢的车辆自追回之日起。”
《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柴油机动车辆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由征稽机构责令补缴应缴费额,按日加收应缴费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30日以上1年以下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1年以上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法查证柴油机动车辆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起始日期的,处该车月应缴费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

罚款

车辆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一年以上且不满三年,并主动接受处理。

处以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

罚款

车辆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三年以上,并主动接受处理。

处以1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罚款

违法行为被查证属实后拒不接受处理;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柴油机动车辆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无法查证欠缴起始日期)

《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本经济特区柴油机动车辆缴费义务人应当按照下列起始日期在10日内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缴费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缴费:(一)新购置的车辆自领取牌证之日起;(二)外省转籍至本省的车辆自转入登记之日起;(三)被盗抢的车辆自追回之日起。”
《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柴油机动车辆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由征稽机构责令补缴应缴费额,按日加收应缴费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30日以上1年以下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1年以上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法查证柴油机动车辆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起始日期的,处该车月应缴费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

罚款

一年内初次无法查证柴油机动车辆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起始日期,并主动接受处理。

处以该车月应缴费额1倍的罚款。

较重违法

罚款

一年内两次以上无法查证柴油机动车辆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起始日期,并主动接受处理。

处以该车月应缴费额2倍的罚款。

严重违法

罚款

违法行为被查证属实后拒不接受处理;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以该车月应缴费额3倍的罚款。

5


柴油机动车辆恢复行驶未办理缴费或启征手续

《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柴油机动车辆因故停驶的,应当向征稽机构办理报停或者停征手续;恢复行驶的,应当办理缴费或启征手续。”
《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柴油机动车辆恢复行驶未办理缴费或启征手续的,由征稽机构处该车月缴费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

罚款

一年内初次被发现车辆恢复行驶未办理缴费或启征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并主动补缴应缴费额。

不予处罚。

一般违法

罚款

一年内两次现场执法被查证属实,或一个月内三次以下非现场执法被查证属实,并主动补缴应缴费额。

处以该车月缴费额1倍的罚款。

较重违法

罚款

一年内三次以上现场执法被查证属实,或一个月内超过三次非现场执法被查证属实,并主动补缴应缴费额。

处以该车月缴费额2倍的罚款。

严重违法

罚款

违法行为被查证属实后拒不接受处理;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以该车月缴费额3倍的罚款。

6

外省柴油机动车辆不办理缴费登记凭证

《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外省柴油机动车辆应当到设在上岸港口的征稽站点领取缴费登记凭证;上岸港口没有征稽站点的,应当到上岸港口所在市县征稽机构领取缴费登记凭证。”
《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省柴油机动车辆不办理缴费登记凭证的,由征稽机构责令补办缴费登记凭证,并处以该车日应缴费额5倍的罚款。”

轻微违法

罚款

外省柴油机动车辆不办理缴费登记凭证,但有证据证明进岛时间,未造成危害后果并主动补办缴费登记凭证。

不予处罚。

一般违法

罚款

外省柴油机动车辆不办理缴费登记凭证,被查证属实后拒不接受处理;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以该车日应缴费额5倍的罚款。

7


外省柴油机动车辆每超过10日不办理缴费手续

《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外省柴油机动车辆进入本经济特区行驶的,应当自进入本经济特区之日起依照规定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超过10日的,每10日应当向征稽机构办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缴费手续;需要长期在本经济特区内行驶的,可以申请依照本经济特区柴油机动车辆缴费的有关规定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
《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外省柴油机动车辆每超过10日不办理缴费手续的,由征稽机构责令补缴所欠的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并处以该车日应缴费额5倍的罚款。”

轻微违法

罚款

外省柴油机动车辆进入本经济特区不办理缴费手续超过10日,但主动补缴全部应缴费额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一般违法

罚款

外省柴油机动车辆进入本经济特区不办理缴费手续超过10日,被查证属实后拒不接受处理;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以该车日应缴费额5倍的罚款。

8


汽油经营企业擅自使用不符合勘验要求的储油设施、输油管道

《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汽油经营企业所属加油站或者油库建设的储油设施、输油管道使用前,应当告知征稽机构进行现场勘验,经勘验符合要求的,方可使用。”
《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汽油经营企业擅自使用不符合勘验要求的储油设施、输油管道的,由征稽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和库存汽油,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

没收汽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被查证属实前,主动停止使用、消除影响并接受处理。

没收违法所得和库存汽油,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

没收汽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被查证属实后,主动停止使用、消除影响并接受处理。

没收违法所得和库存汽油,并处以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没收汽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被查证属实后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库存汽油,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9


汽油经营企业故意损坏流量计量等装置,或者不使用安装有流量计量等装置的进出油管道而采用其他方法进出油

《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汽油经营企业储油设施的进出口管道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汽油流量计量等装置,其费用由汽油经营企业承担。汽油经营企业流量计量等装置发生故障或者损坏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征稽机构报告,不得擅自拆卸、修理或者安装。征稽机构应当自接到报告后4小时内进行处理。征稽机构有权利用汽油经营企业安装的计量装置核查汽油入库、储存、销售的数据,汽油经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汽油经营企业故意损坏流量计量等装置,或者不使用安装有流量计量等装置的进出油管道而采用其他方法进出油的,由征稽机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

罚款

违法行为被查证属实前,主动停止、消除影响并接受处理。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

罚款

违法行为被查证属实后,主动停止、消除影响并接受处理。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罚款

违法行为被查证属实后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汽油经营企业擅自修理、拆卸、安装或者未修复就使用已发生故障或者损坏的流量计量等装置

《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汽油经营企业储油设施的进出口管道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汽油流量计量等装置,其费用由汽油经营企业承担。汽油经营企业流量计量等装置发生故障或者损坏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征稽机构报告,不得擅自拆卸、修理或者安装。征稽机构应当自接到报告后4小时内进行处理。征稽机构有权利用汽油经营企业安装的计量装置核查汽油入库、储存、销售的数据,汽油经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汽油经营企业的流量计量等装置发生故障或者损坏,未报告征稽机构擅自修理、拆卸、安装或者未修复就使用的,由征稽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

罚款

及时停止相关行为并上报,且未发生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少缴、漏缴或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一般违法

罚款

擅自修理、拆卸、安装已发生故障或者损坏的流量计量等装置,被查获后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未发生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少缴、漏缴。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

罚款

未修复就使用已发生故障或者损坏的流量计量等装置,被查证属实后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罚款

违法行为被查证属实后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汽油经营企业购进、调拨汽油,不向征稽机构申报或者少报数量

《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汽油经营企业购进或者调拨汽油前,应当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向征稽机构申报,经征稽机构核验后方可办理。”
《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汽油经营企业购进、调拨汽油,不向征稽机构申报或者少报数量的,由征稽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

罚款

经告知,及时完成申报或补报购进、调拨汽油数量,并未发生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少缴、漏缴或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一般违法

罚款

违法行为被查证属实,主动停止、消除影响并接受处理。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

罚款

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拒不改正。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罚款

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拒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汽油经营企业未定期向征稽机构报送或者报送虚假的报表、资料,或者不按照规定保管报表和财务帐册

《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汽油经营企业应当妥善保管进油、销售、库存和相关财务会计凭证帐薄,按月向征稽机构报送进油、销售、库存、非正常损耗的报表,并在征稽机构进行检查时如实提供,配合检查。”
《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汽油经营企业未定期向征稽机构报送或者报送虚假的报表、资料,或者不按照规定保管报表和财务帐册的,由征稽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

警告

未定期向征稽机构报送报表、资料,或者不按照规定保管报表和财务帐册的,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一般违法

警告

向征稽机构报送虚假的报表、资料,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较重违法

罚款

违法行为被查证属实后拒不改正,且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罚款

违法行为被查证属实后拒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单位和个人设置内部汽油加油站或者油库,或者在加油站、油库储存汽油

《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八条“除军事单位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内部汽油加油站或者油库,也不得在加油站或者油库储存汽油。”
《海南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设置内部汽油加油站或者油库,或者在加油站、油库储存汽油的,由征稽机构没收其储存汽油,并处以储存汽油应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

没收汽油,罚款

一年内初次违法被查证属实,并主动接受处理。

没收其储存汽油,并处以储存汽油应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3倍的罚款。

较重违法

没收汽油,罚款

一年内两次(含)以上违法被查证属实,并主动接受处理。

没收其储存汽油,并处以储存汽油应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4倍的罚款。

严重违法

没收汽油,罚款

违法行为被查证属实后拒不接受处理;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其储存汽油,并处以储存汽油应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5倍的罚款。

14


汽油经营企业购进数量与销售、库存数量之和不相符,不能证明其正当来源或去向

《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汽油经营企业购进或者调拨汽油前,应当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向征稽机构申报,经征稽机构核验后方可办理。”
《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汽油经营企业购进数量与销售、库存数量之和不相符,不能证明其正当来源或去向的,由征稽机构责令补缴该差额部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并处以该差额部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

罚款

一年内初次违法被查证属实,并主动接受处理。

处以该差额部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3倍的罚款。

较重违法

罚款

一年内两次(含)以上违法被查获,并主动接受处理。

处以该差额部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4倍的罚款。

严重违法

罚款

违法行为被查证属实后拒不接受处理;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以该差额部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5倍的罚款。

15


运输汽油的车辆或者船舶未携带相关资料

《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运输汽油的车辆、船舶应当携带征稽机构开具的相关资料,以备检查。”
《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运输汽油的车辆或者船舶未携带相关资料的,由征稽机构处以200元的罚款。”

轻微违法

罚款

未携带相关资料或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缴费凭证,但能通过其他方式出示相关证件及其复制品且经查证属实,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一般违法

罚款

运输汽油的车辆或者船舶未携带相关资料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出示相关证件及其复制品,拒不接受检查的。

处以200元的罚款。

16


柴油机动车辆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缴费凭证或者缴费登记凭证

《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柴油机动车辆应当随车携带缴费凭证或者缴费登记凭证,以备检查。”
《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柴油机动车辆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缴费凭证或者缴费登记凭证的,处以50元的罚款。”

轻微违法

罚款

未携带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缴费凭证,但能通过其他方式出示相关证件及其复制品且经查证属实,并未构成非法运输汽油或其他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一般违法

罚款

未携带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缴费凭证或者缴费登记凭证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出示相关证件及其复制品,拒不接受检查的。

处以50元的罚款。

17


以其他方式偷漏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

《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本经济特区对汽油和使用柴油的机动车辆,按照本条例征收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
《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以其他方式偷漏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由征稽机构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并处以偷漏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

罚款

一年内初次违法被查证属实,并主动接受处理。

处以偷漏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数额1倍的罚款。

较重违法

罚款

一年内两次(含)以上违法被查证属实,并主动接受处理。

处以偷漏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数额2倍的罚款。

严重违法

罚款

违法行为被查证属实后拒不接受处理;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以偷漏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数额3倍的罚款。

说明:

一、酌定裁量因素
(一)“酌定裁量因素”根据违法行为的客观事实情形(违法次数、持续时间、过错性质、危害后果、改正情节等)进行设定。               
(二)“酌定裁量因素”中的“以上”及“以下”包含本数,“不满”“超过”不包含本数。
(三)“酌定裁量因素”中的“一年内”是指公历年,日为日历日。                                                                                                                                
二、裁量基准
(一)以罚款金额作为标准确定“裁量基准”时,按照罚款金额与危害程度相适应的原则,采取定额罚款与区间罚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设定。
(二)“裁量基准”中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但最高阶次均包含本数。
(三)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四)裁量基准为不予处罚时,不影响依法加收滞纳金。
三、其他
(一)对于“裁量基准”中“1万以上2万以下”等区间罚款的,处以具体金额处罚时要写明具体理由。如:车辆吨位大小、欠费时间长短等原因。
(二)对于涉及安全生产的,对“裁量基准”按上限取值,予以顶格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