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印发《海南省船舶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人才发展局)、交通运输局,厅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企业:
现将《海南省船舶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执行中如有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反馈我们。
联系电话:65329553。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
2023年7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船舶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评价我省船舶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与能力,充分调动广大船舶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人才的合理选用和聘用提供依据,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自由职业者等从事船舶专业技术的人员。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3年内与原单位在岗人员享有同等职称评审权利,离岗创业期间所取得的业绩成果可作为职称评审依据。
在我省工作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所设专业为:船舶驾驶、船舶轮机、船舶电子和船舶引航四个专业类别。
各专业设置按行业发展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四条 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驾驶员(轮机员、船舶电子员、引航员)、助理驾驶员(助理轮机员、助理船舶电子员、助理引航员)、中级驾驶员(中级轮机员、中级船舶电子员、中级引航员)、高级船长(高级轮机长、高级船舶电子员、高级引航员)和正高级船长(正高级轮机长、正高级船舶电子员、正高级引航员)。
第五条 船舶初级、中级职称采取考试方式,与船员资格考试合并进行。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采取评审方式,按照本评审条件,经评审合格取得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表明持证人具备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可作为聘任相关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单位制度。
(二)德才兼备,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身心健康,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四)符合国家和我省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有关规定,并达到相应学时或学分要求。
(五)取得相应有效的船员(引航员)职业资格适任证书。
第七条 取得现任专业技术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1.已定性为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或因违法受刑事处罚的,在处分期内不计算资历且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
2.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期间不得申报。
3.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取消申报资格,并在2年内不得申报。
4.受党纪、政务处分的,在处分期或影响期内不得申报。
5.受联合惩戒的,在约束期或影响期内不得申报。
第八条 申报职称的基本要求
(一)申报四个专业岗位高级职称的基本要求。
1.学历、资历要求。
申请高级职称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取得相应中级职称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2.考核要求。
自申报之日起近3年内无船员违法记分,近5年考核均为合格以上,且未发生一般以上主要责任事故(申请高级引航员职称要求未发生无承担对等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重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
3.服务年限要求。
(1)申请高级船长职称须近5年在相应船舶担任船长职务12个月以上,或实际从事海务管理工作满24个月且管船5艘以上,取得船舶驾驶中级职称后,实际担任无限航区船长职务满24个月,或实际担任沿海航区船长职务满30个月,或实际担任海上非自航工程船舶船长或海上非运输船舶船长职务满36个月。
(2)申请高级轮机长职称须近5年在相应船舶担任轮机长职务12个月以上,或从事机务主管工作满24个月且管船5艘以上,取得船舶轮机中级职称后,实际担任无限航区轮机长职务满24个月,或实际担任沿海航区轮机长职务满30个月,或实际担任海上非自航工程船舶或海上非运输船舶轮机长职务满36个月。
(3)申请高级电子员职称须近5年应在相应船舶具有相应职务12个月以上,取得船舶电子中级职称后,实际担任一级无线电电子员职务满24个月,或实际担任船舶电子电气员职务满72个月。
(4)申请高级引航员职称须实际担任海港一级引航员职务满24个月,近5年应具有不低于240个艘次(或12个月)的引航经历或引航安全业务管理工作经历。
(二)申报四个专业岗位正高级职称的基本要求。
1.学历、资历要求。
申请正高级职称须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高级职称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2.考核要求。
自申报之日起近5年内无船员违法记分,近5年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且在担任高级职称期间至少有1年优秀。申请正高级船长、正高级轮机长、正高级船舶电子员职称须具备近5年在相应船舶具有3个月及以上相应职务的船上工作经历,未发生一般及以上主要责任事故。申请正高级引航员职称须具备近5年具有不低于60艘次(或3个月)的引航工作经历,未发生无承担对等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重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高级船长
(一)专业知识要求。
1.具有系统、扎实的岗位专业理论基础知识,掌握相关专业领域的理论知识并有较深入的研究,专业理论水平较高;
2.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相应的管理要求;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的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相关新知识、新理论。
4.取得中级职称后,在国内外学术报刊上公开发表过较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出版5万字以上学术著作(应第一作者),或在经认定的国际、国内行业学术会议(全国性)上进行过论文交流,或提交优秀个人代表作2篇以上。
(二)能力要求。
1.熟练船舶操作技术,具有丰富的船舶驾驶专业工作实践经验,能够解决本专业范围内理论和技术方面的疑难问题;
2.熟悉船舶驾驶专业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在国际、国内行业学术会议(全国性)上进行技术交流;
3.具有跟踪船舶驾驶专业技术发展前沿水平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在培养和提高船舶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和管理水平等方面成绩突出,能指导船舶驾驶专业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学习和技术工作。
(三)业绩要求。
获得船舶驾驶中级职称以来,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
1.在从事船舶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中,或在船舶修造、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工作中,业务水平突出,取得重大经济效益;
2.在船舶失控、遇险等危急关头或设施面临严重损毁的情况下,采取果断有效措施,使人员生命或国家财产免受重大损失,成绩显著;
3.从事船舶专业技术工作满28年,在船时间累计满216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并被同行专家所公认;
4.参加完成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有影响的国家级相关项目或省、部级相关项目,项目成果被采用;
5.作为主要起草人参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6.在国际组织与海事相关的公约、规则和文件制修订过程中,牵头提出书面提案并被充分采纳;
7.船舶安全管理有创新,近3年管理船舶不少于5艘,未发生一般以上责任事故,PSC/FSC检查涉及分管项目无ISM缺陷,无滞留;
8.参与国家重大事件或执行紧急任务,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或奖励;或从事船舶专业技术工作中,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称号或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能手表彰或荣誉奖励。
第十条 正高级船长
(一)专业知识要求。
1.具有系统、扎实的岗位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熟练掌握相关专业领域的理论知识并有深入的研究,专业理论水平高;
2.对船舶驾驶技术专业有独到的见解,在本地区、本部门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知名度;
3.熟悉相关国际公约,熟练掌握国家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掌握本专业的技术规范、程序和标准;
4.能准确把握并及时跟踪本专业国内外的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5.取得高级职称后,在国内外学术报刊上公开发表过较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出版5万字以上学术著作(应第一作者),或在经认定的国际、国内行业学术会议(全国性)上进行过论文交流,或提交优秀个人代表作3篇以上。
(二)能力要求。
1.具有丰富的岗位工作实践经验和高水平的专业技术能力,能够完成各种复杂情况下的工作任务,能够帮助指导和具体解决船舶驾驶专业范围内理论和技术方面的疑难问题;
2.坚持在生产和安全管理一线工作,在培养和提高船舶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技术及安全管理水平等方面有较强的指导能力,具备检查督导高级船长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业绩要求。
获得高级船长职称以来,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
1.主持及主要承担3项以上船舶技术改造、设备改进或规划设计工作,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2.在船舶生产科研实践中,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同行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
3.主持制订本专业或本行业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技术发展规划,撰写国家级工程、科研课题立项论证报告或技术方案;
4.主持起草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程(规范)、规划,并正式公布实施;
5.从事船舶专业技术工作满33年,在船时间累计满240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在本专业技术与理论方面有独到见解,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并被同行专家所公认;
6.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7.多次在船舶失控、遇险等危急关头或设施面临严重损毁的情况下,采取果断有效措施,使人员生命或国家财产免受重大损失,成绩卓著;
8.主持完成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有影响的国家级、省、部级相关项目,项目成果被采用;
9.在国际组织或海事相关的公约、规则和文件制修订过程中,担任会议、工作组、起草组主席或通信组、专家组协调人。
第十一条 高级轮机长
(一)专业知识要求。
1.具有系统、扎实的岗位专业理论基础知识,掌握相关专业领域的理论知识并有较深入的研究,专业理论水平较高;
2.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相应的管理要求;
3.掌握本专业船舶资源管理知识并在工作中熟练应用;
4.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的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相关新知识、新理论。
5.取得中级职称后,在国内外学术报刊上公开发表过较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出版5万字以上学术著作(应第一作者),或在经认定的国际、国内行业学术会议(全国性)上进行过论文交流,或提交优秀个人代表作2篇以上。
(二)能力要求。
1.熟练船舶轮机管理技术,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实践经验,能够解决本专业范围内理论和技术方面的疑难问题;
2.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在国际、国内行业学术会议(全国性)上进行交流;
3.具有跟踪船舶轮机技术发展前沿水平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在培养和提高船舶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和管理水平等方面成绩突出,能指导船舶轮机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学习和技术工作。
(三)业绩要求。
获得船舶轮机中级职称以来,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
1.在从事船舶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中,或在船舶修造、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工作中,业务水平突出,取得重大经济效益;
2.在船舶失控、遇险等危急关头或设施面临严重损毁的情况下,采取果断有效措施,使人员生命或国家财产免受重大损失,成绩显著;
3.从事船舶专业技术工作满28年,在船时间累计满216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并被同行专家所公认;
4.参加完成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有影响的国家级相关项目或参加完成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有影响的省、部级相关项目,项目成果被采用;
5.作为主要起草人参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6.在国际组织与海事相关的公约、规则和文件制修订过程中,牵头提出书面提案并被充分采纳;
7.参与国家重大事件或执行紧急任务,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或奖励;或从事船舶专业技术工作中,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称号或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能手表彰或荣誉奖励;
8.管理船舶不少于4艘,近5年内PSC检查通过率100%;在船舶修理及监造中,主持及主要承担2艘以上船舶的监造工作,在上述修造船工作中利用新技术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正高级轮机长
(一)专业知识要求。
1.具有系统、扎实的岗位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熟练掌握相关专业领域的理论知识并有深入的研究,专业理论水平高;
2.对所从事的专业有独到的见解,在本地区、本部门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知名度;
3.熟悉相关国际公约,熟练掌握国家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掌握本专业的技术规范、程序和标准;
4.熟练掌握本专业船舶资源管理知识并在工作中熟练运用;
5.能准确把握并及时跟踪本专业国内外的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6.取得高级职称后,在国内外学术报刊上公开发表过较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出版5万字以上学术著作(应第一作者),或在经认定的国际、国内行业学术会议(全国性)上进行过论文交流,或提交优秀个人代表作3篇以上。
(二)能力要求。
1.具有丰富的岗位工作实践经验和高水平的专业技术能力,能够完成各种复杂情况下的工作任务,能够帮助指导和具体解决本专业范围内理论和技术方面的疑难问题;
2.坚持在生产和安全管理一线工作,在培养和提高船舶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技术及安全管理水平等方面有较强的指导能力,具备检查督导高级轮机长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业绩要求。
获得高级轮机长职称以来,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
1.主持及主要承担3项以上船舶技术改造、设备改进或规划设计工作,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2.在船舶生产科研实践中,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同行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
3.主持制订本专业或本行业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技术发展规划,撰写国家级工程、科研课题立项论证报告或技术方案;
4.主持起草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程(规范)、规划,并正式公布实施;
5.从事船舶轮机专业技术工作满33年,在船时间累计满240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在轮机专业技术与理论方面有独到见解,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并被同行专家所公认;
6.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7.多次在船舶失控、遇险等危急关头或设施面临严重损毁的情况下,采取果断有效措施,使人员生命或国家财产免受重大损失,成绩卓著;
8.主持完成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有影响的国家级、省部级相关项目,项目成果被采用;
9.在国际组织或海事相关的公约、规则和文件制修订过程中,担任会议、工作组、起草组主席或通信组、专家组协调人。
第十三条 高级船舶电子员
(一)专业知识要求。
1.具有系统、扎实的岗位专业理论基础知识,掌握相关专业领域的理论知识并有较深入的研究,专业理论水平较高;
2.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相应的管理要求;
3.掌握本专业船舶资源管理知识并在工作中熟练应用;
4.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的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相关新知识、新理论。
5.取得中级职称后,在国内外学术报刊上公开发表过较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出版5万字以上学术著作(应第一作者),或在经认定的国际、国内行业学术会议(全国性)上进行过论文交流,或提交优秀个人代表作3篇以上。
(二)能力要求。
1.熟练船舶电子专业操作技术,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实践经验,能够解决船舶电子专业范围内理论和技术方面的疑难问题;
2.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在国际、国内行业学术会议(全国性)上进行交流;
3.具有跟踪本专业技术发展前沿水平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在培养和提高船舶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和管理水平等方面成绩突出,能指导船舶电子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学习和技术工作。
(三)业绩要求。
获得船舶电子中级职称以来,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
1.在从事船舶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中,或在船舶修造、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工作中,业务水平突出,取得重大经济效益;
2.在船舶失控、遇险等危急关头或设施面临严重损毁的情况下,采取果断有效措施,使人员生命或国家财产免受重大损失,成绩显著;
3.从事船舶电子专业技术工作满28年,在船时间累计满216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并被同行专家所公认;
4.参加完成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有影响的国家级相关项目或参加完成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有影响的省、部级相关项目,项目成果被采用;
5.作为主要起草人参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6.在国际组织或海事相关的公约、规则和文件制修订过程中,牵头提出书面提案并被充分采纳;
7.参与国家重大事件或执行紧急任务,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或奖励;或从事船舶专业技术工作中,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称号或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能手表彰或荣誉奖励。
第十四条 正高级船舶电子员
(一)专业知识要求。
1.具有系统、扎实的岗位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熟练掌握相关专业领域的理论知识并有深入的研究,专业理论水平高;
2.对所从事的专业有独到的见解,在本地区、本部门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知名度;
3.熟悉相关国际公约,熟练掌握国家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掌握本专业的技术规范、程序和标准;
4.熟练掌握本专业船舶资源管理知识并在工作中熟练运用;
5.能准确把握并及时跟踪本专业国内外的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6.取得高级职称后,在国内外学术报刊上公开发表过较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出版5万字以上学术著作(应第一作者),或在经认定的国际、国内行业学术会议(全国性)上进行过论文交流,或提交优秀个人代表作3篇以上。
(二)能力要求。
1.具有丰富的岗位工作实践经验和高水平的专业技术能力,能够完成各种复杂情况下的工作任务,能够帮助指导和具体解决船舶电子专业范围内理论和技术方面的疑难问题;
2.坚持在生产和安全管理一线工作,在培养和提高船舶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技术及安全管理水平等方面有较强的指导能力,具备检查督导高级船舶电子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业绩要求。
获得高级船舶电子员职称以来,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
1.主持及主要承担3项以上船舶技术改造、设备改进或规划设计工作,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2.在船舶生产科研实践中,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同行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
3.主持制订本专业或本行业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技术发展规划,撰写国家级工程、科研课题立项论证报告或技术方案;
4.主持起草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程(规范)、规划,并正式公布实施;
5.从事船舶专业技术工作满33年,在船时间累计满240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在船舶电子专业技术与理论方面有独到见解,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并被同行专家所公认;
6.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7.多次在船舶失控、遇险等危急关头或设施面临严重损毁的情况下,采取果断有效措施,使人员生命或国家财产免受重大损失,成绩卓著;
8.主持完成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有影响的国家级、省部级相关项目,项目成果被采用;
9.在国际组织或海事相关的公约、规则和文件制修订过程中,担任会议、工作组、起草组主席或通信组、专家组协调人;
10.近5年管理船舶不少于5艘,未发生责任事故,PSC检查涉及分管项目无缺陷。船舶电气采取降本增效,节能降耗,技术改进的措施,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 高级引航员
(一)专业知识要求。
1.具有系统、扎实的岗位专业理论基础知识,掌握相关专业领域的理论知识并有较深入的研究,专业理论水平较高;
2.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有关公约,准确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相应的管理要求;
3.掌握本专业船舶资源管理知识并在工作中熟练应用;
4.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的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相关新知识、新理论。
5.取得中级职称后,在国内外学术报刊上公开发表过较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出版5万字以上学术著作(应第一作者),或在经认定的国际、国内行业学术会议(全国性)上进行过论文交流,或提交优秀个人代表作3篇以上。
(二)能力要求。
1.有熟练的船舶引航操作能力,具有丰富的引航实践经验,能够解决船舶引航专业范围内理论和技术方面的疑难问题;
2.熟悉船舶引航专业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在国际、国内行业学术会议(全国性)上进行交流;
3.具有跟踪本专业技术发展前沿水平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在培养和提高引航员的技术和管理水平等方面成绩突出,能指导船舶引航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业务理论与操作技能学习和开展引航技术工作。
(三)业绩要求。
获得船舶引航中级职称以来,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
1.为其所服务的港口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多次承担急、难、险、重引航任务,参与解决引航疑难问题,成绩显著;
2.从事船舶专业技术工作满28年,安全记录良好,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并被同行专家所公认;
3.参加完成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有影响的国家级相关项目或参加完成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有影响的省、部级相关项目,项目成果被采用;
4.作为主要起草人参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5.在国际组织或海事相关的公约、规则和文件制修订过程中,牵头提出书面提案并被充分采纳;
6.参与国家重大事件或执行紧急任务,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或奖励;或从事船舶专业技术工作中,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称号或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能手表彰或荣誉奖励。
第十六条 正高级引航员
(一)专业知识要求。
1.具有系统、扎实的岗位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熟练掌握相关专业领域的理论知识并有深入的研究,专业理论水平高;
2.对所从事的专业有独到的见解,在本地区、本部门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知名度,为船舶引航领域学术带头人或引航技术发展引领人;
3.熟悉相关国际公约,熟练掌握国家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掌握本专业的技术规范、程序和标准;
4.能准确把握并及时跟踪本专业国内外的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5.取得高级职称后,在国内外学术报刊上公开发表过较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出版5万字以上学术著作(应第一作者),或在经认定的国际、国内行业学术会议(全国性)上进行过论文交流,或提交优秀个人代表作3篇以上。
(二)能力要求。
1.具有丰富的引航实践经验和高水平的专业技术能力,能够完成各种复杂情况下的工作任务,能够帮助指导和具体解决本专业范围内理论和技术方面的疑难问题;
2.坚持在生产和安全管理一线工作,在培养和提高引航人员的业务技术及安全管理水平等方面有较强的指导能力,具备检查督导高级引航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业绩要求。
获得高级引航员职称以来,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
1.主持及主要承担3项以上引航技术改造、设备改进或规划设计工作,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2.在引航生产科研实践中,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同行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
3.在引航机构的生产科研中,对引航事业的发展规划、采取重大的生产技术措施、解决引航服务质量等重大问题起过关键性作用,明显地提高了引航机构的经济效益;
4.主持制订本专业或本行业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技术发展规划,撰写国家级工程、科研课题立项论证报告或技术方案;
5.从事船舶专业技术工作满33年,安全记录良好,在船舶引航专业技术与理论方面有独到见解,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并被同行专家所公认;
6.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7.主持起草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程(规范)、规划,并正式公布实施;
8.多次在船舶失控、遇险等危急关头或设施面临严重损毁的情况下,采取果断有效措施,使人员生命或国家财产免受重大损失,成绩卓著;
9.主持完成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有影响的国家级、省部级相关项目,项目成果被采用;
10.在国际组织或海事相关的公约、规则和文件制修订过程中,担任会议、工作组、起草组主席或通信组、专家组协调人;
11.在引航安全管理领域具有典型经验,行业内有一定影响,被同行专家所公认;
12.对引航安全业务管理工作有突出贡献,多次参与港口建设、水上水下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安全咨询评估或多次主持制订特殊船舶引领方案,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并经同行专家一致认可。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七条 在担任船舶中级或高级职务期间,如不具备第二章第八条所规定的学历、资历、服务年限,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有两名以上具有本专业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推荐,可以破格申报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一)在海洋船舶相应岗位工作中,或在船舶修造、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工作中,业务水平突出,取得过重大经济效益,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称号、“金锚奖”等省部级以上专业荣誉奖励,或全国优秀船长、全国优秀轮机长、全国优秀船舶电子员、全国优秀引航员等全国行业专业荣誉称号。
(二)在船舶学术研究领域,成绩突出,并至少获得过中国航海学会或省、部级科学研究成果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三)多次在船舶危急关头或设备面临严重损毁的情况下,采取果断有效措施,使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重大损失,成绩卓著,获得1次以上的省、部级专业荣誉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除渔业船舶以外的船舶。海洋船舶系指无限航区(含近洋航区)、沿海航区(含近岸航区)的船舶。
第十九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申请参加职称评审,可分别按照全日制中专、大专学历、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第二十条 评审涉及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不可重复、越级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和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与本条件有关词语、概念和指标特定解释见附录。
附录
1.凡冠有“以上”或“以下”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凡冠有“多次”均指三次及以上。
2.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3.发明专利:指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
4.项目(课题):指国家、省(部)、厅(局)、市县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合同金额五十万元以上(含企业自主立项的项目)。项目(课题)的复杂程度和大中小型级别按行业的有关技术和规范执行,没有明确等级划分标准的,可根据其规模与技术复杂程度比照执行。
既无获奖且未被推广应用的,或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项目(课题),或已批准立项但仍未进行开发(研究)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不能视为申报人已取得的业绩成果进行申报。
申报人不属科研项目(课题)批准机关核准批复的项目(课题)组成员,不能视为参与该项目(课题)开发(研究)的业绩成果进行申报。
5.船上工作经历系指船舶技术人员持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在船上实际担任相应船舶技术职务的经历。
6.取得中级职称的时间,可按《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与船员适任证书对应表》中明确的船员适任证书取得的时间起算。
7.学术专著:指取得ISBN(国内、国际标准书号)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领域技术研究性学术专著或译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于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平公正全面地评定。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不能视为学术专著。
8.学术论文:指在取得出版刊号CN(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或ISSN(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与申报评审专业相关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的本专业领域技术研究性学术文章。是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符合论文基本要素的文章,应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所有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其中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收录的论文需提供收录证明。
9.个人代表作:符合上述条款中关于学术专著、学术论文要求的著作和论文;经专家评审为较高水平的论文;各种行之有效的技术工艺、工法的技术成果报告;有一定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已在实践中执行使用的成套技术管理办法或制度、方案等;船舶相关技术专利成果;作为主要完成人制定(修编)国家级(排前10名)的标准或规范、省(部)级(排前5名)的标准或规范、市(厅)级(排前3名)的标准或规范等能体现本人专业技术理论水平的材料,代表作包括但不限于论文(含专业期刊、交流论文)、专项工程技术报告、专项方案、节能专篇、施工组织方案或相关奖状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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