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一、某运输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基本案情:2023年12月,根据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9、10、11、12月的全省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运行情况的通报,执法人员对某运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多部车辆运行轨迹完整率低、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夜间违规运行等问题,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严重不到位。经立案调查查明:2023年11月6日执法人员已根据省厅9月通报对该公司存在客运车辆运行轨迹完整率低、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但再次检查发现该公司11、12月仍存在此违法行为。针对该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安全事故隐患突出问题,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1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限期消除事故隐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结果:上述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给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限期消除事故隐患。

典型意义: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实时监控运输车辆的位置和行驶路线,可以随时纠正车辆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对确保车辆安全十分重要;针对该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安全事故隐患突出的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对广大运输企业起到了警醒和震慑的作用,体现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公路运营领域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提高了在交通运输领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执法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某石料有限公司允许不符合国家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案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执法人员开展联合治超专项整治行动时发现刘某涉嫌驾驶重型箱式半挂牵引车装载水洗沙超载运输。经查,该车是从某石料有限公司的石场装载水洗沙出场,经称重检测核实,该车车货总载质量达到76.21吨,限载49吨,超限27.21吨。

法律依据:《海南省公路条例》

第三十七条 水泥、沙石等货物集散地、建筑工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泥、沙石等货物集散地、建筑工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水泥、沙石等货物集散地、建筑工地以及货运站经营管理者允许超限车辆出场(站)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结果:上述公司违反了《海南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海南省公路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给予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货运源头单位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致使道路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在公路行驶,不仅严重破坏公路和桥梁设施,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严重扰乱运输市场秩序并造成环境污染。本案的查处进一步督促货运源头单位为车辆标准装载,维持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完好、公路交通安全。